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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请求追责16名办案人员

时间:2020-09-17 14:52

9月17日,张玉环及家人和委托律师尚满庆一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三部委寄出了关于控告、追究张玉环案违法办案人员案的材料。尚满庆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张玉环平冤之后,国家赔偿申请已在进行中,追责程序也应适时启动。
张玉环及家人和律师向最高检、中央政法委、国家监察委寄送的控告材料 来源:受访者提供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张玉环及6位家人联名签署的控告信中,被控告的对象包括了16名当年的办案人员。其中,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民警8名、南昌市检察院检察员1名、南昌中院及江西高院法官7名。张玉环称,上述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造成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一并追究。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振荣和张振伟被人杀害,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提出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后,张玉环坚持喊冤。直至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对此案再审宣判,最终宣告张玉环无罪。
 
9月16日,张玉环及母亲张炳莲、前妻宋小女、儿子张保刚、张保仁、大哥张民强和妹妹张丹玉一同签署了控告信,并于9月17日上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三部委寄送。
委托律师尚满庆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请求上级机关对原办案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造成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并对该案中有关人员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一并追究。
 
张玉环在控告信中写道,自己被错误定罪,失去人身自由长达27年,与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违法办案有直接关系。
 
张玉环称,1993年10月27日,他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吴某才等人带走调查,其间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连续六天六夜24小时不间断地实施审讯,办案人员通过吊打、蹲桩、电击枪枪击、放狼狗撕咬等方式,逼迫其编造杀人过程,涉嫌刑讯逼供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被控告的民警共8人,他们是时任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吴某才、周某、付某文、胡某芳、支某华、袁某华、付某选和周某华。
 
张玉环认为,除刑讯逼供外,办案人员对其他的重要线索不积极排查,导致两男童遇害的案件至今未能侦破,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涉嫌玩忽职守罪。
 
对于南昌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李某华,张玉环指控其在审查起诉及案件审理阶段中,在其身体有明显有伤痕的情况下,仍然纵容侦查人员,“尤其是在案件被发回重审之后,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坚持指控,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张玉环及家人控告的南昌中院法官许某庆、孙某光、王某修和刘某军,江西高院法官周某军、漆某君,以及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江西高院原法官欧阳某平,也被指涉嫌玩忽职守罪。
 
张玉环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仍作出有罪判决,其间又对其违法超期羁押长达六年之久,因此强烈要求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针对是否对张玉环案原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程序,8月10日,澎湃新闻曾来到进贤县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该局政治处工作人员称,相关事宜目前由进贤县委政法委统一协调部署。
 
尚满庆向澎湃新闻表示,张玉环平冤之后,国家赔偿申请已在进行中,追责程序也应适时启动,“强烈追责会对其它冤假案件的产生增加障碍,也有利于理清源头,放弃追责只能让制错者心存侥幸”。
在监狱度过了27年的张玉环被无罪释放了,在张家皆大欢喜的时候,不少人却都在说,张玉环仍然是最可能的凶手。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他们的理由就是,张玉环被警察抓了,被判刑了,被关监狱了,而其他人没有。也就是说,他们因为相信办案警察或该案法官做的都是对的或基本对的,所以他们认定张玉环仍然是最可能的凶手或者就是凶手,不过只是没有找到确凿证据而已。反过来说,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是凶手,仅仅因为其曾被司法机关当成了凶手,所以他必须是凶手。这就是现在某些人的逻辑!
 
当然,如果张玉环的嫌疑确实比较大,从逻辑、从情理上判断,凶手都应该是他,那么,即使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其杀了人,他也不应该成为被同情的对象,但事实上,张玉环杀人,不但证据上不能成立,从情理、从逻辑上讲都不能成立。
 
其一、张玉环家与受害两孩子家没有矛盾,案件发生前,张玉环与另外两家关系良好,所以从作案动机上就很难说通。
 
其二、有同监室的人作证说,张玉环在监狱总是喊冤,有两次自杀,也自残过,一有机会见到上面下来视察的人员就磕头申诉。张玉环说,在很长时间里,他几乎每周都要向上面写封申诉信。截至出狱,申诉信就写了五六百封。想一想,除非真被冤枉,一个人哪来的这样大的动力去这么做?想象一下,真凶会这样做吗?另外,最初张玉环被刑讯逼供认罪后,法院判张玉环死缓,此后如果表现良好,是很可能变为无期徒刑再到有期徒刑,在监狱呆个一二十年就出狱的。但是,张玉环认罪后很快就翻供,此后一直死不认罪,而在被判死缓后如此表现,其结果可想而知!那么,除非真是冤案,他这样做如何解释得通?
 
其三、张玉环认罪后,法院判张玉环死缓。按道理,杀了两个儿童,别说1993年,就是现在,作为没有任何背景的农民张玉环,无论如何都是死刑。但是,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张玉环死刑?因为法官很清楚,张玉环案除了口供,没有任何其他站得住脚的证据,而仅仅根据口供是不能定罪的!这一方面说明法官渎职,另一方面说明法官还没有完全丧失良知。而且,张玉环的口供现在也被明确认定为先证后供,即先有了作案手法的认定,然后才有的口供,这是不是逼供,大家自己判断吧!
 
其四、张玉环被捕以及被判刑后,张玉环的兄弟们一直在为张玉环的案子在奔走,其大哥张民德很长时间每周都要去一次法院,仅仅他向有关部门寄出的申诉信就有数百封。张玉环的妻子宋小女在与张玉环离婚前的八年里,也一直在为丈夫奔走申诉。他们是最可能的知情人(张玉环进监狱时儿子还很小,儿子肯定没有兄弟和妻子知情),如果他们知道张玉环确实杀了人,他们那么奔走申诉的意义在哪里?动力在哪里?
 
其五、张玉环在监狱27年,这27年一直拒绝认罪,一直在申诉,而法院和警方在这27年里却始终未能证明其有罪,未能提供任何一个有效罪证,又说明什么呢?
 
其六、警方怀疑张玉环是凶手的主要根据,一是手上有血痕,二是衣服上有黄麻纤维,而发现两个孩子的水库边有一个麻袋。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害儿童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肤等生物样本,张玉环在警方询问笔录中也一直说这是晒谷子时碰伤的,所以根本不能证明张玉环手上的伤是俩被害儿童的抓伤。第二个证据更是不靠谱,因为俩受害孩子的遇害是否与麻绳、麻袋有关都根本不能证明,更不用说农村人经常用麻绳麻袋,身上带点黄麻纤维再正常不过。最重要的是,法院根据死者胃部的红薯皮,认定俩小孩死于当天11点半左右,而同村有好几个小孩分别证明,他们在11点、11点半和12点多在山背后看见过受害两小孩。因此,张玉环11点半左右在家附近杀死两小孩,将他们装进麻袋当夜扔进水库的可能性也就排除了。至于张玉环光天化日之下在水库边守株待兔式地拿着麻袋、麻绳等着俩小孩过去将其杀死然后扔进水库的假设则更为荒唐。这种假设的荒唐性就在于:一是光天化日之下随时都可能被人看见,正常人谋杀不会这么蠢;二是麻袋麻绳根本就是多余的,三是两小孩不一定到水库边去,四是应当有证人证明张玉环在11点后到13点之间在某个地方干活,这也是法院认定11点半左右张玉环在家的片刻是其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因之一。11点半左右在家稍呆片刻之后,张玉环又出去干活了,午后13点时,张玉环又回家了,这时家里妻儿都在,而且这个时间已经偏离法医认定的作案时间太多,此时作案更不可能了!
 
有人抓住张玉环在一个视频中向记者介绍大哥的杂物间、即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时所说的一句“这就是作案现场”,大做文章,认为张玉环说漏了嘴,从而认定张玉环就是真凶。这是很荒唐的,事实上,通过前面的分析就可以断定,作案现场不可能在张玉环家中或其大哥的杂物间里,而且,在张玉环家中和他大哥的那个杂物间里,警方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张玉环行凶的证物,也没有发现任何与那两个受害小孩有关的证物。
 
所以,不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张玉环是凶手,甚至连将张玉环作为疑犯的证据都没有。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并不是疑罪从无,而是完全就是冤案。江西省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的公诉意见,就是张玉环无罪。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完全排除张玉环是凶手的可能,但同样,我们也不能排除没有可靠证据证明其无辜的任何一个人是凶手,包括该村之外的那些认定张玉环就是凶手的网络大V。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能排除张玉环是凶手,就认定其是凶手或最可能的凶手,正像我们不能因为不能排除那些认定张玉环是凶手的网络大V是凶手,就认定他们都是凶手或最可能的凶手一样。我们应当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任何无视事实、凭不讲逻辑的瞎猜就对别人定罪的言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有些人认为政府能释放张玉环说明政府开明进步,同时对要追责政府的张玉环及其家人进行各种丑化攻击,那么,对于这些人,是不是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他们也抓进监狱,对其严刑拷打,放狼狗撕咬,直到其承认杀了人,然后再将其关进监狱26年,释放后再让其给当地司法机关唱赞歌,同时让其发微博认定自己就是最大犯罪嫌疑人呢?
 
既然张玉环案确定是一起地道的冤案,那么,真正的凶手是谁呢?
 
我们应当先大概确定一下案发现场和案发时间。
 
我们知道,法院(法医)根据死者胃部的红薯皮认定的两孩子死亡时间是11点半左右,而同村多名其他小孩的证词提到,当天11点、11点半、12点多在村背后山上都看到过那两个被害小孩,其中有一个六岁小女孩在12点时看到两被害小孩向水库边跑去。根据我的理解,法医根据科学确定的两孩子遇害时间与实际遇害时间有一定的偏差应当是正常的,但不会太大。另外,张玉环11点半左右在家呆过,也不能排除法医或法院有意将偏差不大的检测结论向这个时间点靠拢的可能。同时,也不能排除孩子们或孩子家长们提供的目击时间也有稍许偏差的可能,但不会偏差太大。所以,结合孩子们的证词与法医确定的俩孩子遇害时间,基本可以判断,两孩子遇害时间应当在中午12点到12点半之间,在这段时间,两小孩的定位应当是水库边。
 
大体确定了案发时间和地点,这起凶杀案的性质就可以进一步地得以判断。
 
俩孩子的尸检结果显示,俩孩子是窒息死亡,并且死前被虐待过,所以,俩孩子是被人杀死后扔进水库里的。但是,根据案情来看,虽然这是一起凶杀案,但却是偶发事件,而非有意策划。这是因为:首先,两小孩去水库那边玩,完全是随机的、无人能事先知道的;其次,如果事先策划,必是有特定目标对象,而俩小孩并非一家人,只是偶然碰到一块去水库边玩,一个有理性的人的有目的、有策划的谋杀,不会因为恨一家人,也把另一家孩子也顺便杀了,要动手,一个村子机会多得是,而凶手同时与这两家有深仇的可能性很小很小;另外,警方调查时,自然会把与受害俩孩子家有仇的人作为最主要的调查对象,但最后却把目标锁定在了与这两家关系良好的张玉环身上,可见同时与这两家有深仇的人在该村应当是不存在的,即使有,也有很强的证据将其排除在了嫌疑人之外。最后,如果是有意策划的谋杀,地点肯定不会选在随时会被人看见的光天化日之下的水库边。
 
所以,这个案子基本可以确定是非理性的随机杀人。
 
那么,什么人做事非理性呢?当然,做事比较冲动的人现实中是有不少,但非理性到无缘由或因很小的缘由杀人(四岁和六岁的小孩不可能伤害或实质性地伤害某个比他们大很多的人),而且是杀儿童,那可能的范围就小多了,答案很容易想到:精神有问题的人或缺乏管教、存心学坏,同时血气方刚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
 
至于精神有问题的人,又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心理阴暗、扭曲,主要是在社会上不断遭遇打击,不断失败,在绝望厌世的同时,产生仇恨社会、报复社会以及轻生的极端扭曲心理。另一种是精神病人,有的精神病人一犯病连父母都打都杀,更不用说其他人了。最近一些年,砍杀小学生事件频繁发生,凶手不外就这两种人。
 
心理阴暗、扭曲的这种人在城市比较多见,在农村,特别是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正常情况下极少会产生这种人,因为大家基本都差不多,不会产生很大的心里落差,而且农村普遍互帮互助之风较浓,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一般较难产生。而且,一般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如果有特定的仇恨对象,譬如有的男的受过女的伤害,便只报复女性,这种人不会见谁都杀,更不会随便杀儿童,而且他们也不一定厌世,所以他们行凶时更多是在暗中进行。如果没有特定的仇恨对象,往往是活得失败、窝囊、压抑,有强烈的厌世情绪,这种人总是拿比自己更弱的人譬如小孩子出气,因为他们对小孩子行凶,更多地是想释放一下、发泄一下、“英雄”一下(其实是与英雄行为背道而驰),然后结束生命。这种人总是公开行凶,潜意识中是希望别人知道的,近些年频繁出现的非精神病人砍杀小学生事件,基本都是这类。然而,我们知道,对于张玉环案中的凶杀事件,真凶一直是隐藏着的。而且,报复社会的凶杀案,大多也都是有策划、有准备,甚至有目的(报复社会)的,而在本文讨论的这个案件中,杀人显然是无策划的、随机的。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个案件的凶手应当不属于一般的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那类人。
 
那么,可能的凶手应当就缩小到更加明确的两种人:精神病人或缺少管教、存心学坏、同时血气方刚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在现实中,非理性的杀人事件,除了精神有问题的人,主要就是心智不成熟且缺乏管教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了。这种孩子杀人事件,一般都是一时兴起,没有目的,甚至没有原因,不少当事者在被问及其杀人原因时,回答就是“好玩”。
 
说实在的,让我想不到的是,在张玉环所在的这个村子,正好就有这么一个人,他既是精神病患者,又是一个“十七八岁”或“十八九岁”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而且,因为这个年轻人精神不正常,自然不会有正常的教育,家人对他的管教,应当也是粗暴或放纵的。
 
在写这篇文章的前两天,我就意识到张案中的这起凶杀案,是一起无策划的、非理性的偶发杀人案,凶手很可能是一个不懂事的少年,并将这个认识发在了微博上。后来,我又意识到凶手也可能是个精神不正常的人。总之,杀人是无策划、无目的、非理性的,具备这个特点的,除了故意学坏、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就是精神病患者了。所以,在我发了相关微博后的第二天,我在网上偶然看到一个信息,即,张玉环的邻居中有个十七八岁精神不正常的年轻人。一看到这个信息,我便立即意识到,这人应当就是最大的嫌疑人了!这个年轻人既是未成年或半成年人,又是精神病人,两者结合,我的直觉无论如何都不能拒绝将他作为最主要的怀疑对象了!
 
但是,要证明该年轻人是行凶者,必须证明其在俩孩子死亡的时间在最可能的案发现场呆过。
 
遗憾的是,网上关于该年轻人的信息太少,而且表述不清,无法判断该年轻人是否在案发当天12点到12点半之间在水库边呆过,而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案发现场基本上可以断定就在水库边。
 
事实上,倒是有村民当天看到过有一个拾荒的陌生人在水库边出现过。但是,这个信息也很模糊,具体什么时间出现的,没有更多的叙述。我认为,这个拾荒者作案的概率是很低的。这是因为:1、拾荒者年龄都比较大,特别是在农村,一般都是老人。身体能干一般农活,一般就不会去拾荒的,而老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有作案能力的人中是最低的。2、拾荒在一般人心目中是很没有面子的,能够拾荒的人,都是很实际、很务实、很理性的人。为什么拾荒者多是老人?因为老人最实际、最理性、最不重虚荣。但是,最理性、最实际的人怎么会去做无缘无故杀死儿童的最无理性的事情呢?所以,即使该拾荒者不是老年人,他作案的可能性也是很低很低的。3、正因为只有很务实、很理性的人才会以拾荒谋生,所以以拾荒谋生的人一般不会是精神有问题的人(智力低下、脑子糊涂不算)。当然,以拾荒谋生与因饥饿而捡东西吃是完全不同的,村民看到的拾荒人应该是前者,因为水库边没有什么可吃的。4、在俩儿童被杀后的第二年,其中一个受害家庭的另一个孩子也意外溺水而亡。这个孩子的死是很蹊跷的,不能排除,这个孩子是被推进或扔进水里的,而作案者与杀死前两个孩子的人是同一个人。因为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同村人行凶的概率就更大了,同时那个拾荒人行凶的概率就更低了。
 
综上所述,村民看到的拾荒的陌生人大体可以被排除在作案者之外。
 
至于本村那位精神有问题的年轻人,虽然因为网上有关他的信息极少,我们无法知道是否有人在当天中午看到过其在水库边或山背后出现过,但他仍然是最有可能出现在水库边的人之一。因为一般成人都在忙正事,有自己的农活去干,学生都在上学,除了没有上学的小孩子在到处跑着去玩耍,去水库边的概率很大,其次就是那位不需要干活,也不需要上学,可以到处晃悠的精神有问题的年轻人了。所以,这位精神有问题的年轻人,应当是村中在午后12点后与那两个孩子相遇在水库边的最可能的人!另外,张玉环的大哥张民德曾对记者说,他心里一直怀疑这位精神有问题的年轻邻居,不过没有任何证据。能把心中的怀疑说出口,说给记者听,让媒体报道,这说明张民德的怀疑是很深的,因为这话说出口必然会得罪这位年轻邻居的家人。张民德的怀疑同时也说明,既不能排除有人看到过当天中午那位年轻人在水库边出现过,也应当没有证据证明他当天中午没有去过水库边,因为村中那些孩子的证词足以说明,最可能的作案地点就在水库边,张民德对此应当非常清楚。
 
另外,还有几点能让我们把怀疑的目光更加专注地聚集在这位精神有问题的年轻人身上。
 
当年俩孩子的尸检报告说明,俩孩子为窒息而死,身上有被打的痕迹,还有捆绑的痕迹。从这里可以看出,孩子在死亡之前遭受了虐待。两个学龄前儿童,不可能让别人对他们产生去虐待他们的仇恨,所以这种虐待只能说明,杀死两个孩子的,不是一个正常人,他杀死俩孩子前对孩子的虐待,是一种正常人无法理解的变态心理的表现。这进一步说明,这个案件,精神有问题的人嫌疑最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在俩孩子遇害后的第二年,遇害孩子家庭中的其中一家又有一个孩子意外死亡,是失足溺水还是被人扔进或推进水库,不得而知!但是,这不能不让人怀疑,三个孩子的死是同一个凶手所为,而这个凶手基本可以确定就在本村。
 
那么,这位精神有问题的年轻人现在是个什么情况呢?就在那两个孩子遇害一年后(应当也是在第三个孩子死亡后不多久),这位年轻人就失踪了,从村中消失了!至于这位年轻人为什么会忽然从村中消失,这里我就不作解读了,大家可以自由想象,自己分析。
 
看到这里,很多网友可能会问:这样一个有重大嫌疑的人,难道当时没有被警察调查吗?作为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要从他口中审查出东西来,应当比正常人更容易吧?告诉大家,当年警察调查村民,只调查了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没有调查。虽然张民德曾猜测警察可能怀疑过这个年轻人,但根据我的判断,这位精神不正常的年轻人在当时实岁应当还没过18岁,他没有被调查的概率很大,更不用说被列为主要嫌疑人了!——事实上,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本案中,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比成年人和正常人犯罪的概率大得多得多,然而,警方的调查却偏偏放过了全村所有未成年人甚至可能也放过了全村唯一的精神病患者!
 
很多警察办案,往往过分依赖粗暴简单的办法,或者耗费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的粗笨办法,而不善于使用最省事的逻辑推理的办法。逻辑推理虽然貌似没有人证、物证实在,但人证可以作假,物证也可以作假,而逻辑不会作假,严谨的逻辑推理常常会比人证、物证更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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